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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万林申诉书08516

楼献大律师:给您提供一点资料,希望您继续为“潜科学者”申张正义!            友保平敬启   2008、5、16 申诉书 申诉人: 申诉理由: 关于“胡万林非法行医案”商丘中院(商刑初字第4 号),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胡万林10有期徒刑,河南高院〔案(2000)豫刑一终字第583号〕二审判决书,维持原判。上述判决书,认为“胡万林在新疆、陕西、山西、河南等地非法行医”,定性不准,事实混淆,颠倒黑白,枉法裁判,受当时小报舆论误导以及那种认为“中国传统文化95%都是糟粕”的文化形态中一股邪恶势力的干预,颠覆了法律的尊严,使党和政府的形象蒙受了耻辱,侵犯了公民胡万林的合法权利,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权,对广大人民群众犯下了滔天的罪行。 案件事实: 1、胡万林在各地的行医始终是在各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1993—1997年间,胡万林在223 团中医门诊部公开坐诊,当时胡万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服刑犯人,是在监狱各级领导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才答应公开为人治病的。中共新疆建设兵团农二师委员会为胡万林行医专门发了一个文件(《关于223团党委请示胡万林面向社会行医的批复》师党发〔1994〕31号文件)。 1997年7月—1998年2月,胡万林在陕西终南山坐诊行医,也是受到当地卫生局批准的,当地卫生局还专门收取管理费。 1998年6月15日至10月12日,胡万林到河南商丘卫达医院坐诊,是经商丘市卫生局邀请、批准和许可的,见河南商丘市卫生局〔1998〕13、45、46、47号文件,商丘市卫生局并为胡万林办理了的证件,商丘市政府办公会议曾专门研究胡万林在商丘的行医问题,商丘市委专门作出“不支持、不反对、不宣传”三不指示。在商丘市卫生局的领导下,专门成立了“胡万林医术临床疗效考察组”,后于98年9月6日上报《胡万林生命医学运动疗法临床疗效观察报告》,于1998年9月26日经商丘市卫生局批准召开了“商丘市卫达医院开诊典礼大会”。 综上所述,胡万林是正在接受政府专家组考察的“被考察对象”,不管医院、政府发给胡万林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否完全符合程序,但胡万林的坐诊始终是在有关卫生行政机关的许可下进行的。况且,我国卫生部对于保护和挖掘民间医学资源也有一系列相关的规定,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胡万林这样的人行医以进行医学科学研究的。退一步说,